2021.0402
近日心浮气躁,少有阅读,晚看了睾酮差异所导致的运动会中由性别、性、平等交织而成的复杂问题,记载一下其中所涉及到的“平等悖论”。
睾酮对运动能力的影响,至今不能完全确定,但以比赛数据来说,拥有XY染色体、和睾酮水平高一些的女性在运动中更能获得优势,起初运委会将染色体XY视为禁赛标准,后改为以睾酮水平作为判断标准,睾酮水平过高的女性不仅仅不能参加女性运动,参加男性运动也不切实际——倘若将比赛不分性别,男女混为一谈,那么等于变相不允许女性参加比赛。
在生物学不发达的过去,性别的区分是很简单的,只要拥有女性性特征的都是女人。而随着生物学的发展,人们发现了“女性内部”的生物学差距,拥有XY染色体也拥有女性性特征的人到底算男人还是女人?
在很长一段时间里,男女关系都作为我们社会的一种基本关系而存在,在比赛中区分男女也仅区分男女、不仅仅是从生物学上存在的客观运动水平差距出发,也是从社会关系的角度出发考量而来的;那么,一直奉行的以性特征区分男女为什么会进一步的发展,衍生出“睾酮高于5nmol/L的女性不能参加短跑比赛”的规定呢?
若是要我来解读这项规定,我会得到这样的解答:女人的生理特征注定了她们在运动上的劣势地位,即便部分女人运动能力极佳,但是她们拥有男性特征的XY染色体或是过高的睾酮,这从生物学解释来说,她们都算不上纯粹的女人,她们的性别特征倾向于‘双性人’,为了保证女性比赛中的“公平”,女性比赛需要定义明确的女性范畴,以禁止XY染色体这种生物学上的男人在比赛中获得优胜(因为XY染色体的判定对选手的社会影响不好,所以改成了睾酮判定)——女人运动能力就是要弱于男性。而在主流社会认识中、社会建构而来的基本关系是男女关系,双性人不存在于基本关系之中,双性人参与进女性比赛之中,对女性来说,这场比赛就将变为一场不公平的比赛,于是睾酮水平在5nmol/L-10nmol/L的人就被排除到了只有男女关系划分的运动项目之外。
可是转念一想,这些性特征带来的差异会大于男性内部的体格差异吗?如此一对比、是不是这么细致的划分女性范畴有些荒诞又不合理?但若是具体的去思考一下这个问题在男性与女性两者之间可能会出现的倾向性,不难发现女性群体内部提出该提议的可能性更大:对男性来说,中性人参加女性比赛,在个体利益上几乎是不相关的,而在女性群体内部,中性人的参与会直接损害睾酮水平在3nmol/L左右的女性运动员,她们必须要限制女性群体的范畴才能使自己在比赛中获得直接利益,这是依附在传统性别观念上女性群体由自身而出发、损害群体长远利益的行为,可以看作是“最小获胜联盟”在性别划分上的现象。
另说:
因为不再使用染色体来分辨性别,所以睾酮的限制显得理所当然,因为它是男女差异之中最为显著的特征之一;但这部分“中性人”又要如何划分呢?即不能参与男性比赛、也无法参与女性比赛,要不然干脆就取消掉性别划分,将运动会的分组设置为同染色体下、不同睾酮水平的分组,岂不是更公平?
高个子的人和矮个子的人从出生的那一刻就不公平,如果社会规则倾向于保护弱势群体,对高个子来说也是不公平的,自然公平与社会公平必须达到一个绝佳的平衡、构成社会的个体也必须认识到自己所面临的天然不公平和社会为了平衡这种不公平而导致的不公平,这就是我认为的“平等悖论”,平等作为人类崇高的理想长期在平衡线左右横跳,永远也不会是完美值,却一定要作为行为准则而影响每一个要做的决定。
再回到运动员限制问题本身上来,只要这个问题建立在男女基本关系上,它就难以解决,因为生物学的发展要求我们掌握女性的生理特征和男性的生理特征,可偏偏那海量的数据中总有例外(因为男女关系不能作为一种基本关系),这例外就迫使问题的解决必须要跳出马克思所说的:“人类社会的一种基本关系,就是男人与女人的关系。”
睾酮过高禁赛的规定变相的否认了女性内部高睾酮和XY染色体人群的群组归属,强调了古早的性别差异下产生的性别观念和生物学含义。这是个很复杂的问题,我认为运委会必须要进一步加深这些问题的思考、与日益精进的生物学之间寻求最佳的平衡。
PS.如果生物学已经可以全面解读人体的运动能力,运动会还有存在的必要吗?自然科学的发展必定会伴随随之加深的社会思考,两者相辅相成、生生不息,所以我认为西方学术界重自然轻人文的现状不可避免的会导致一些衍生问题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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